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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還企業。出口額占其銷售總額70%以上的,仍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5個百分點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返還企業。
3、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需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需要計入管理費用。上述企業投入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應逐年增長,年增幅10%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4、企業用稅后利潤投資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與該投資對應的已征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返還企業。
5、企業用取得的利潤在我區再投資創辦或擴展高新技術企業、項目和產品,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
6、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轉讓及其相關收入。免征營業稅;年盡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已實際分紅或退股的,按分紅和退股的數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7、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究與生產用地,除上繳中央財政部分及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外,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所屬企業交納土地使用稅,可由企業向經營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地稅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給予適當減免。對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實行5年免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8、商請海關批準,企業用于高新技術而進口的儀器和設備,經有關部門審核后可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高新技術企業可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按照進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以實際加工的數量,免征料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9、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有關部門審定,產品屬鼓勵發展、且技術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填補臨沂市空白的,內銷比例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