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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異議答辯

發布時間:2016-05-09 丨 閱讀次數:3145 丨 文章來源:admin
    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



    答辯與裁定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復審,
    商標申請注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



    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之日起30日內必須將答辯材料交寄商標局。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
    當事人直接遞交答辯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遞交日為準;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準。
    最后一天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一天。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證據的除外。雖然法律設有此但書規定,當事人應當盡地在異議期限內寄異議答辯并保證郵戳清晰,
    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如被異議人的答辯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且郵戳日不清,則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答辯日。如果該實際收到日超過法定異議期限,
    有可能導致已做出裁決,則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異議人未答辯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的,商標局都將依法進行裁定。



    注意事項

    1、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并退回給當事人。(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于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2、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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